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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勇诉四川鑫欣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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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4110

  四川鑫欣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姚建勇与被申请人四川鑫欣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薛南楠书记员袁佩仪审理,被申请人四川鑫欣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正双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没有参加2024223日上午900分的庭审,也没有对申请人补交证据提交质证意见,本庭于202456日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368号《仲裁裁决书》。鉴于被申请人四川鑫欣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正双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四川鑫欣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被申请人见公告后,可到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裁决书。

  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368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725日解除,并终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共同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6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3879.99元、2021826日至20211010日住院期间护理费6750元,20211011日至202219日出院期间护理费10800元。(三)驳回共同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申请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357

  附注:

  1、本庭地址:东莞市东城大道571号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

  2、本庭联系电话及联系人0769-23368698薛南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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