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4〕103号
广州国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夏雨等5人诉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国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国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沃锐达企业服务(大连)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袁树稳、书记员刘毅聪审理,第二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浩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4年3月15日的庭审,本庭于2024年4月29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528号至532号《仲裁裁决书》。鉴于王浩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广州国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第二被申请人见公告后可到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528号至532号《仲裁裁决书》。
二、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4年5月6日(盖章)
附注:
1、本庭地址:东莞市东城大道571号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
2、本庭联系电话及联系人:0769-22329738,刘毅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