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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夏雨等5人诉广州国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国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沃锐达企业服务(大连)有限公司限期质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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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469

  广州国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夏雨等5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国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国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沃锐达企业服务(大连)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已于2023315930分开庭审理。因案情需要,第三被申请人已在规定时间内补交了《入账回单》《出账回单》鉴于被申请人广州国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浩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你司送达限期质证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夏雨等5为本案的共同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见公告后可到本庭领取第三被申请人《入账回单》、《出账回单》

  二、现本庭向你送达上述证据,请你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质证时,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你应在收到上述证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庭提交关于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逾期未提交的,本庭视你放弃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权利。

  、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2024325

  附注:

  1、本庭地址: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联系电话:23368698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袁树稳;书记员:刘毅聪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共同申请人:夏雨等5

  (2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初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193号百汇广场七楼710法定代表人:王浩。

  (3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国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西路东城段123140法定代表人:连文科

  4第三被申请人:沃锐达企业服务(大连)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祝贺街3541259法定代表人:范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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