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4〕70号
韦志科、邱元伟:
共同申请人韦昌堂、黄尤路、韦斌灵、覃红鑫诉第一被申请人广东恒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韦志科、第三被申请人邱元伟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已受理,鉴于第二被申请人韦志科和第三被申请人邱元伟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第二、第三被申请人送达开庭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韦昌堂、黄尤路、韦斌灵、覃红鑫为本案的共同申请人,第二、第三被申请人见公告后可到本庭领取共同申请人提交的《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二、由于共同申请人增加东莞市恒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第四被申请人,故本庭重新定于2024年5月11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本案,韦志科为第二被申请人身份出庭,邱元伟为第三被申请人身份出庭。庭审时如不到庭,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三、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2024年3月22日
附注:
1、本庭地址:东城大道571号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联系电话:0769-22329738。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邓德锋,书记员:钱子玲。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共同申请人:韦昌堂、黄尤路、韦斌灵、覃红鑫;
(2)第二被申请人:韦志科,广西象州县中平镇多福村民委廷珠村28号。
(3)第三被申请人:邱元伟,湖南省隆回县三阁司镇长流村7组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