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4〕40号
蓝进:
申请人李四功与被申请人广东东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已受理后,因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追加蓝进作为本案的第三人。鉴于无法联系蓝进,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蓝进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李四功作为本案的申请人,第三人见公告后可到本庭领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资料。
二、2024年4月11日前,第三人应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向本庭提交有关《答辩书》一式三份,并办理应诉手续。
三、本庭定于2024年4月15日9时00分开庭审理本案,蓝进作为第三人身份出庭。第三人开庭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作缺席裁决。
四、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4年2月18日(盖章)
附注:
本庭地址: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联系电话:0769-23368698。
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薛南楠,书记员袁佩仪。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李四功;
被申请人:广东东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段下桥银门街1号办公楼2楼209室;法定代表人:陈亮昊。
第三人:蓝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