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4〕49号
广州湘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黄桂健与广州湘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郑康琦,书记员钱子玲审理,广州湘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4年1月23日上午9时的庭审,本庭于2024年2月5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334号《终局裁决书》。鉴于广州湘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广州湘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334号《终局裁决书》,广州湘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见公告后可联系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裁决书。
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334号《终局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于2023年9月18日已解除,并终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2、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800元;(2)停工留薪期工资1073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注:
1、本庭地址: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联系电话:0769-22329738。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郑康琦,书记员:钱子玲。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黄桂健;
(2)被申请人:广州湘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雄峰南大街38号(38号商铺、办公、G-5)825房。
2024年2月23日(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