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4〕50号
温晨光:
申请人张雪姣与第一被申请人李静、第二被申请人陆婉华、第三被申请人温晨光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郑康琦,书记员钱子玲审理,第三被申请人温晨光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4年2月1日上午10时的庭审,本庭于2024年2月8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338号《仲裁裁决书》。鉴于第三被申请人温晨光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第三被申请人温晨光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338号《仲裁裁决书》,第三被申请人见公告可联系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裁决书。
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4〕338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驳回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注:
1、本庭地址: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联系电话:0769-22329738。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郑康琦,书记员:钱子玲。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张雪姣;
(2)第三被申请人:温晨光,住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666号41号楼1单元402号。
2024年2月23日(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