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4〕39号
四川船城众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黄本德诉被申请人四川船城众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于2024年2月1日9时00分开庭审理,庭审时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并提交了《银行流水》《2023年3月—7月星河传说商住区帕萨迪纳商业IV区建筑工人工资表》《2023年3-5月考勤登记表》,变更内容如下:变更仲裁请求二为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2262.5元,变更仲裁请求三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3498.75元。鉴于被申请人四川船城众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邱英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应诉、开庭和延期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黄本德为本案的申请人,被申请人见公告后可到本庭领取申请人提交的《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银行流水》《2023年3月—7月星河传说商住区帕萨迪纳商业IV区建筑工人工资表》《2023年3-5月考勤登记表》。
二、2024年4月10日前,被申请人应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向本庭提交有关的《答辩书》一式两份,并办理应诉手续,领取申请人举证的证据材料及本庭调取的证据材料。
三、本庭定于2024年4月10日9时00分开庭审理本案,四川船城众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身份出庭。被申请人开庭时如不到庭,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四、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4年2月21日(盖章)
附注:
1、本庭地址: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联系电话:22329738。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陈铸坚,书记员:袁佩仪。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黄本德;
(2)被申请人:四川船城众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牡丹街39号11栋1单元20层2019号,法定代表人: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