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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龙、陈河帆诉广东鑫龙旅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坂田友佳体育场馆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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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4〕34号

  深圳市坂田友佳体育场馆有限公司:

  申请人谢小龙、陈河帆与被申请人广东鑫龙旅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坂田友佳体育场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杜贺鹏,书记员钱子玲审理,第三人深圳市坂田友佳体育场馆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4年1月11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4年1月22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861号、1862号《终局裁决书》。鉴于难以联系第三人深圳市坂田友佳体育场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温英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第三人深圳市坂田友佳体育场馆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861号《终局裁决书》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第三人自2023年7月5日起至8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2、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第三人通知并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5日至8月16日工资10169元;3、驳回申请人在申请中提出的其它申请请求。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862号《终局裁决书》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第三人自2023年7月5日起至8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2、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第三人通知并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5日至8月20日工资12301元;3、驳回申请人在申请中提出的其它申请请求。

  二、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城分局内。

  本庭联系电话及联系人:23368698,杜贺鹏。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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