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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海宁等5人诉东莞市霓虹魅影酒吧有限公司、胡伟祥、郑志文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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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313

  郑志文:

  共同请人谢海宁、潘娟丽、黄如丽、朱小娟、向秀红与第一被申东莞市霓虹魅影酒吧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胡伟祥、第三被申郑志文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杜贺鹏,书记员钱子玲审理,第三被申郑志文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31225午的庭审,本庭于20231229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8331837终局裁决书》。鉴于以联系第三被申郑志文,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第三被申郑志文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833号《终局裁决书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386日解除2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20237月份押金2000元、2023711日至81日工资5590元;3驳回申请人在申请中提出的其它申请请求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834号《终局裁决书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386日解除2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2023717日至731日工资3930元;3驳回申请人在申请中提出的其它申请请求。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835号《终局裁决书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386日解除2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20235月份的押金2000元、2023711日至81日工资6600元、2023618日至8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464.87元。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836号《终局裁决书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386日解除2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20235月份押金2000元、2023711日至731日工资5370。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837号《终局裁决书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386日解除2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20235月份押金2000元、2023711日至731日工资7050元,2023627日提成14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城分局内。

  本庭联系电话及联系人:23368698,杜贺鹏。

  二〇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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