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4〕3号
大唐盛世(青岛)家族办公室有限公司:
申请人周晓平与被申请人大唐盛世(青岛)家族办公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谢德康、书记员刘毅聪审理,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张付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3年12月15日的庭审,本庭于2023年12月26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2007号《终局裁决书》。鉴于张付明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大唐盛世(青岛)家族办公室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缺席终局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9月30日已解除。
二、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并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
(一)2023年9月工资10000元;
(二)赔偿金10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在申请中提出其他的申请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5日(盖章)
附注:
1、本庭地址: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
2、本庭联系电话及联系人:22329738,谢德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