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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延兴、黄琴、叶忠良等26人诉东莞市霓虹魅影酒吧有限公司、胡伟祥、郑志文限期质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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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3302

  郑志文

  共同申请人夏延兴、黄琴、叶忠良等26被申请人东莞市霓虹魅影酒吧有限公司、胡伟祥、郑志文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已于20231218930分开庭审理。因夏延兴、黄琴、叶忠良等26人于庭审中提交《人事档案》鉴于被申请人郑志文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送达限期质证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夏延兴、黄琴、叶忠良等26为本案的共同申请人,被申请人见公告后可到本庭领取申请人提交的《人事档案》。

  二、现本庭向你送达上述证据,请你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质证时,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你应在收到上述证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庭提交关于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逾期未提交的,本庭视你放弃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权利。

  、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20231220

  附注:

  1、本庭地址: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联系电话:23368698

  2、仲裁庭组成人员:首席仲裁员:袁树稳,仲裁员:杜贺鹏、邓德锋;书记员:袁佩仪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共同申请人:夏延兴、黄琴、叶忠良等26人。

  (2)被申请人:郑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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