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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龙、陈河帆诉广东鑫龙旅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及应诉和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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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3251

  深圳市坂田友佳体育场馆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谢小龙、陈河帆诉被申请人广东鑫龙旅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已于202396日受理,因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本庭决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追加深圳市坂田友佳体育场馆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鉴于深圳市坂田友佳体育场馆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且无法联系法定代表人温英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深圳市坂田友佳体育场馆有限公司送达应诉和开庭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谢小龙、陈河帆为本案的共同申请人,第三人见公告后可到本庭领取共同申请人提交的《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二、202415日前,第三人应就共同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向本庭提交有关《答辩书》一式二份,并办理应诉手续。

  三、本庭定于20241111100分开庭审理本案,深圳市坂田友佳体育场馆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身份出庭。第三人开庭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作缺席裁决。

  四、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31120日(盖章)

  附注:

  1、本庭地址: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联系电话:0769-22329738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杜贺鹏,书记员:钱子玲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共同申请人:谢小龙、陈河帆

  (2)被申请人:广东鑫龙旅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桥头中兴路291号正丰豪苑商住195号楼201;法定代表人:周华雨

  (3)第三人:深圳市坂田友佳体育场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第五园社区雅园路9号万科第五园一期齐云斋A座活动室;法定代表人:温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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