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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华春诉东莞市东城湘源之家餐饮店追加第三人及应诉和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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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3252

  林亚坤

  申请人苏华春诉被申请人东莞市东城湘源之家餐饮店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已受理,因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本庭决定追加林亚坤作为本案的第三人。鉴于无法联系林亚坤,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林亚坤送达应诉和开庭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苏华春为本案的申请人,第三人见公告后可到本庭领取申请人提交的《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二、202415日前,第三人应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向本庭提交有关《答辩书》一式二份,并办理应诉手续。

  三、本庭定于2024115900分开庭审理本案,林亚坤作为第三人身份出庭。第三人开庭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作缺席裁决。

  四、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31120日(盖章)

  附注:

  1、本庭地址: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联系电话:0769-22329738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杜贺鹏,书记员:钱子玲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苏华春

  (2)被申请人:东莞市东城湘源之家餐饮店,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牛头二村一巷20102经营者刘慧

  (3)第三人:林亚坤男,汉族,住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秧前烬山仔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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