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3〕205号
深圳国美安迅科技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杨美凤、刘海灵、许彦雯与被申请人深圳国美安迅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谢德康,书记员钱子玲审理,深圳国美安迅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3年8月7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3年8月28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285-1287号《仲裁裁决书》。鉴于深圳国美安迅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晓红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深圳国美安迅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285-1287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可联系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裁决书。
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285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日已解除劳动合同。2、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杨美凤(1)2022年11月工资7926.22元;(2)2022年12月工资8731.42元;(3)2022年半年奖14000元;(4)经济补偿金14000元。
三、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286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日已解除劳动合同2、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刘海灵如下款项(1)2022年11月工资7926.22元;(2)2022年12月工资5979.27元;(3)2022年半年奖3060元;(4)经济补偿金16800元。
四、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287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日已解除劳动合同2、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许彦雯如下款项(1)2022年11月工资6192.66元;(2)2022年12月工资4664.43元;(3)2022年半年奖3044.54元;(4)经济补偿金13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注:
1、本庭地址: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联系电话:0769-22329738。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谢德康,书记员:钱子玲。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共同申请人:杨美凤、刘海灵、许彦雯;
(2)被申请人:深圳国美安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上围村下坝工业区富康路96号;法定代表人:董晓红。
2023年11月17日(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