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3〕194号
深圳国美安迅科技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余秀芳、张栋、邓道省、张嘉其、周炜、戴松与被申请人深圳国美安迅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傅宝清、书记员刘毅聪审理,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3年10月26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3年10月27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649号、1650号、1653号、1654号《仲裁裁决书》,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651号、1652号《终局裁决书》。鉴于无法联系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董晓红,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深圳国美安迅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649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0月26日已解除。(二)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1、2022年12月至2023年7月工资28983.52元;2、经济补偿金38000元。(三)驳回申请人在申请中提出的其它申请请求。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650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0月26日已解除。(二)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1、2022年12月工资9819.88元、2023年1月工资1532.44元、2月工资1854.52元、3月工资1850.67元、4月工资1934.83元、5月工资1934.83元、6月工资1934.83元、7月工资1934.83元;2、经济补偿金26000元。(三)驳回申请人在申请中提出的其它申请请求。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653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0月26日已解除。(二)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1、2022年12月至2023年7月工资25934.59元;2、经济补偿金30000元。(三)驳回申请人在申请中提出的其它申请请求。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654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9月28日已解除。(二)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1、2022年12月至2023年7月工资65693.51元;2、经济补偿金100000元。(三)驳回申请人在申请中提出的其它申请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651号《终局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月1日已解除。(二)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1、2022年11月工资9108.17元、12月工资5241.02元;2、2022年12月半年奖1927元;3、经济补偿金4000元。(三)驳回申请人在申请中提出的其它申请请求。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652号《仲裁终局书》的裁决内容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月1日已解除。(二)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1、2022年11月工资4119.58元、12月工资4133.31元;2、2022年12月半年奖3078元;3、经济补偿金8400元。(三)驳回申请人在申请中提出的其它申请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城分局内。
本庭联系电话及联系人:23368698,傅宝清。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