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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雷晓君等9人诉深圳市博沃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裁决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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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3197

  深圳市博沃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雷晓君、杨劭杰、昌阿琳、郭志会、劳贤贤、李彥乐、唐永鑫、王方斌、徐进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博沃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邓德锋、书记员钱子玲审理,本庭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672167817071708仲裁裁决书》。鉴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陈通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深圳市博沃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被申请人见公告后,可到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672167817071708号《仲裁裁决书》

  二、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31115

  (盖章)

  附:

  1、本庭地址:东莞市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

  2、本庭联系电话及联系人:076923368698,邓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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