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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颂国诉广州市聚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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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3155

  广州市聚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颂国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聚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陈铸坚、书记员袁佩仪审理,被申请人广州市聚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芳玉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庭审,本庭于2023818日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241号《裁决书》。鉴于被申请人广州市聚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芳玉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广州市聚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被申请人见公告后,可到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裁决书。

  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241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于20221231日解除。(二)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120221121日至202212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合计5363.2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三)驳回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其它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3831日(盖章)

  附注:

  1、本庭地址:东莞市东城大道571号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

  2、本庭联系电话及联系人:0769-22008260,陈铸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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