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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绍金诉东莞市合诚建设有限公司、王小毛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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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3112

  王小毛

  请人郑绍金与第一被申请人东莞市合诚建设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王小毛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谢德康,书记员钱子玲审理,第二被申请人王小毛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3616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3712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057号《仲裁裁决书》。鉴于王小毛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王小毛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057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可联系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裁决书。

  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057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2、第二被申请人须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20216月至20221月工资差额15000元。3、第一被申请人对上述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驳回申请人在申请中提出的其它申请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注:

  本庭地址: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联系电话:0769-22329738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谢德康,书记员:钱子玲。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郑绍金;

  (2)第二被申请人:王小毛,住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里田镇成都村健塘组87号。

  202381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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