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亚杰、刘佰全、薛明琪诉杨兵、徐子轶、侯金鹏、海南星空印象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裁决书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3〕114号
杨兵、徐子轶、侯金鹏、海南星空印象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共同申请人刘亚杰、刘佰全、薛明琪与被申请人杨兵、徐子轶、侯金鹏、海南星空印象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薛南楠,书记员袁佩仪审理,杨兵、徐子轶、侯金鹏、海南星空印象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3年6月21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3年7月19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975-977号《终局裁决书》。鉴于杨兵、徐子轶、侯金鹏,及海南星空印象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少东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杨兵、徐子轶、侯金鹏、海南星空印象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975-977号《终局裁决书》,被申请人可联系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裁决书。
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975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刘亚杰与东莞星空印象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于2022年12月11日解除。2、由四个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11日工资7615元、经济补偿金2750元。
三、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976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刘佰全与东莞星空印象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于2022年12月11日解除。2、由四个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11日工资4016元、2022年11月12日至2022年12月11日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23.43元、经济补偿金1488.5元。
四、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977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薛明琪与东莞星空印象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于2022年12月11日解除。2、由四个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11日工资3789元、2022年10月4日至2022年12月11日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126.55元、经济补偿金1375.5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注:
本庭地址: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联系电话:0769-22329738。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薛南楠,书记员:袁佩仪。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共同申请人:刘亚杰、刘佰全、薛明琪;
(2)第一被申请人:杨兵,男,系已注销的东莞星空印象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3)第二被申请人:徐子轶,男,系已注销的东莞星空印象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4)第三被申请人:侯金鹏,男,系已注销的东莞星空印象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5)第四被申请人:海南星空印象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华润大厦B716;法定代表人:谢少东。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