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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毛贺诉马飞(广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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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3109

  马飞(广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马毛贺与被申请人马飞(广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杜贺鹏、书记员刘毅聪审理,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3717午的庭审,本庭于2023725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086号《仲裁裁决书》。鉴于无法联系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严永凤,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马飞(广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086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51日解除;(二)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0元;22021722日至2021118日和20221130日至127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3200元;32021722日至2021108日、20211119日、2022213日、20221130127日的医疗费262804.45元;42021722日至2021108日住院护理费11700元;52021722日至2021108日和20221130127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4250元;6、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三)驳回申请人在申请中提出的其它申请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城分局内。

  本庭联系电话及联系人:23368698,杜贺鹏。

  二〇二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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