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3〕109号
马飞(广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马毛贺与被申请人马飞(广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杜贺鹏、书记员刘毅聪审理,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3年7月17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3年7月25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086号《仲裁裁决书》。鉴于无法联系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严永凤,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马飞(广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1086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1日解除;(二)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0元;2、2021年7月22日至2021年11月8日和2022年11月30日至12月7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3200元;3、2021年7月22日至2021年10月8日、2021年11月19日、2022年2月13日、2022年11月30至12月7日的医疗费262804.45元;4、2021年7月22日至2021年10月8日住院护理费11700元;5、2021年7月22日至2021年10月8日和2022年11月30至12月7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4250元;6、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三)驳回申请人在申请中提出的其它申请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城分局内。
本庭联系电话及联系人:23368698,杜贺鹏。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