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3〕136号
刘平:
申请人东莞市经纬箱包辅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刘平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已受理。因为东莞市经纬箱包辅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庭提交了《东莞市经纬箱包辅料有限公司租车明细表》,本庭已向被申请人刘平邮寄限期质证通知书,但被申请人刘平于2023年7月22日拒收。鉴于被申请人刘平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你送达限期质证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莞市经纬箱包辅料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人,被申请人见公告后可到本庭领取申请人提交的《东莞市经纬箱包辅料有限公司租车明细表》。
二、被申请人质证时,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你应在收到上述证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庭提交关于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逾期未提交的,本庭视你放弃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权利。
三、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2023年7月25日
附注:
1、本庭地址: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联系电话:23368698。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陈铸坚,书记员:袁佩仪。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东莞市经纬箱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下桥龙环路8号,法定代表人:龙文;
(2)被申请人: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