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3〕99号
湖南天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增发与第一被申请人湖南天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湖南天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傅宝清,书记员钱子玲审理,第二被申请人湖南天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3年6月27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3年6月28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970号《仲裁裁决书》。鉴于湖南天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志奇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湖南天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970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可联系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裁决书。
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970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月9日已解除。2、由两位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1)2021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2)经济补偿金13750元。3、驳回申请人在申请中提出的其它申请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注:
1、本庭地址: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联系电话:0769-22329738。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傅宝清,书记员:钱子玲。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张增发;
(2)第二被申请人:湖南天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开福区金霞大道湖湘文化市场人瑞金市1栋;法定代表人:陈志奇。
2023年7月6日(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