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3〕92号
深圳国美安迅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国栋诉被申请人深圳国美安迅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已受理。鉴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董晓红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深圳国美安迅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应诉、开庭和延期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陈国栋为本案的申请人,被申请人见公告后可到本庭领取申请人提交的《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二、2023年8月17日前,被申请人应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向本庭提交有关的《答辩书》一式二份,并办理应诉手续。
三、本庭定于2023年8月18日9时30分开庭审理本案,深圳国美安迅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身份出庭。庭审时如不到庭,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四、本案因案情复杂,故需要延期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关于延期结案的相关规定,本庭决定将本案延期十五天审结。
五、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2023年7月4日
附注:
1、本庭地址: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联系电话:23368698。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邓德锋,书记员:刘毅聪。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陈国栋;
(2)被申请人:深圳国美安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晓红,住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上围村下坝工业区富康路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