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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颂国诉广州市聚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诉和开庭、延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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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3112

  广州市聚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颂国被申请人广州市聚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已受理。鉴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杨芳玉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你司送达应诉开庭和延期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王颂国为本案的申请人,被申请人见公告后可到本庭领取共同申请人提交的《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二、2023818日前,被申请人应就共同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向本庭提交有关的《答辩书》一式二份,并办理应诉手续。

  本庭定于2023818900开庭审理本案,广州市聚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身份出庭。庭审时如不到庭,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本案按相关规定应在受理之日起45天内结案,现因案情复杂,故需要延期结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关于延期结案的相关规定,本庭决定将本案延期十五天审结。

  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2023630

  附注:

  1、本庭地址: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联系电话:23368698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陈铸坚,书记员:袁佩仪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王颂国

  (2)被申请人:广州市聚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芳玉,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华明路131903自编G-5(仅限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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