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3〕94号
上海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肖伟、刘毅与第一被申请人上海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上海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李锡国,书记员谢德康审理,第二被申请人上海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3年5月11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3年6月1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883-884号《仲裁裁决书》。鉴于上海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邹为海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上海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883-884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可联系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裁决书。
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883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2月28日解除。2、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共同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1)2023年1月工资差额1533元;(2)2023年2月工资5110.65元;(3)2022年第三季度佣金14984元;(4)2022年第四季度佣金37337元。
三、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884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2月28日解除。2、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共同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1)2023年1月工资差额3234.99元;(2)2023年2月工资10789.59元;(3)2022年第三季度佣金37869.08元;(4)2022年第四季度佣金14859.5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3年6月19日(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