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3〕87号
杭州意丰歌服饰有限公司:
蔡晓冰、邰华嫚与杭州意丰歌服饰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袁钊洪、书记员钱子玲审理,杭州意丰歌服饰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3年4月14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3年5月4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708号《仲裁裁决书》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709号《终局裁决书》。鉴于杭州意丰歌服饰有限公司的住所已停止营业,且法定代表人孙公科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杭州意丰歌服饰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708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11月25日终止;2、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25923.28元。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709号《终局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11月25日终止。2、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6817.88元。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3年5月31日(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