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3〕72号
芙丽芙丽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叶伟平、梁晓、周欢梅、玉艳飞与被申请人芙丽芙丽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谢德康、书记员钱子玲审理,被申请人芙丽芙丽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3年3月23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3年4月10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601-604号《仲裁裁决书》。鉴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谢爱民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被申请人芙丽芙丽实业(深圳)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601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于2022年10月15日已解除;2、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一)2022年7月工资4432.52元;(二)2022年8月工资4660.25元;(三)2022年9月工资5242.46元;(四)2022年10月工资2275.08元;(五)经济补偿金28489.2元。
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602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于2022年10月15日已解除;2、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一)2022年7月工资3681.37元;(二)2022年8月工资4672.03元;(三)2022年9月工资5933.14元;(四)2022年10月工资2579.79元;(五)经济补偿金39246.84元。
三、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603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于2022年10月14日已解除;2、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一)2022年7月工资3442.57元;(二)2022年8月工资3652.49元;(三)2022年9月工资4480.45元;(四)2022年10月工资1436.75元;(五)经济补偿金17287.4元。
四、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604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于2022年10月14日已解除;2、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一)2022年8月工资3646.7元;(二)2022年9月工资3800.57元;(三)2022年10月工资1677.25元;(四)经济补偿金1861.81元。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