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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小花诉陈栋思(已注销的东莞市文一拍网络文化有限公司股东)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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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373

  陈栋思(已注销的东莞市文一拍网络文化有限公司股东):

  申请人梁小花与被申请人陈栋思(已注销的东莞市文一拍网络文化有限公司股东)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傅宝清、书记员钱子玲审理,被申请人陈栋思(已注销的东莞市文一拍网络文化有限公司股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3324午的庭审,本庭于2023324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435号《终局裁决书》。鉴于陈栋思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陈栋思(已注销的东莞市文一拍网络文化有限公司股东)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435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东莞市文一拍网络文化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于2021531日已解除。2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20211月工资4919.35元。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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