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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舜鸿诉上海悦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悦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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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369

  上海悦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悦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申请人刘舜鸿与被申请人上海悦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悦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薛南楠,书记员袁佩仪审理,被申请人上海悦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逸轲、被申请人上海悦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李一丁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344930的庭审,本庭于202346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538号《仲裁裁决书》。鉴于陈逸轲、李一丁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上海悦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悦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悦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

  二、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022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90354.97

  三、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3425日(盖章)

  附注:

  1、本庭地址: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

  2、本庭联系电话及联系人0769-23368698,薛南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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