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3〕59号
美之联教育咨询(东莞)有限公司、深圳市美联国际教育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叶淑珍等45人诉第一被申请人美之联教育咨询(东莞)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美联国际教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2年4月3日作出裁决(裁决书号: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479-523号)。因无法联系你们,且你们未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导致邮寄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采取公告方式向你们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479-523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一)确认共同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11月7日已终止。(二)由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共同申请人:1、2022年8月至11月工资合计654802.98元;2、经济补偿金合计1862052.57元;3、叶淑珍服务费4500元;4、李忠文交通未报销费930.4元、陈昊华教具费用报销3200元。(三)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