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3〕53号
朱晶:
申请人东莞市启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晶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谢德康,书记员钱子玲审理,被申请人朱晶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3年2月2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3年3月3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301号《仲裁裁决书》。鉴于朱晶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朱晶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301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可联系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裁决书。
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301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11月4日已解除。2、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1)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赔偿金7425.32元;(2)平板电脑赔偿金2200元。3、驳回申请人在申请中提出的其他申请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3年3月10日(盖章)
附注:
本庭地址: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
本庭联系电话及联系人:0768-22329738,谢德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