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3〕50号
北京涨客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涨客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人符观玉与第一被申请人北京涨客舟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北京涨客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杜贺鹏、书记员刘毅聪审理,两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3年2月28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3年3月6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312号《终局裁决书》。鉴于无法联系两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北京涨客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涨客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312号《终局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二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10月19日解除;(二)由第一、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共同支付申请人:2022年9月1日至10月19日的工资差额11111.89元,赔偿金16584.32元。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