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3〕31号
广东万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潘钦文:
申请人黄雯娟与第一被申请人广东万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刘灼进、第三被申请人潘钦文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袁钊洪、书记员钱子玲审理,第一被申请人广东万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第三被申请人潘钦文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2年11月25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2年12月9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2〕1945号《终局裁决书》。鉴于第一被申请人的方晓虹和第三被申请人潘钦文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第一被申请人广东万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第三被申请人潘钦文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2〕1945号终局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万华体育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6月30日法定终止;2、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一)经济补偿金8085.63元;(二)产假和奖励假工资差额17968.07元;(三)哺乳期工资4200.03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