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3〕33号
杭州意丰歌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蔡晓冰、邰华嫚诉被申请人杭州意丰歌服饰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已受理,鉴于杭州意丰歌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公科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你司送达应诉和开庭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蔡晓冰、邰华嫚为本案的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如下: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见公告后可联系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共同申请人提交的《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书》。
二、2023年4月12日前,杭州意丰歌服饰有限公司应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向本庭提交有关的《答辩书》一式两份,并办理应诉手续。
本庭定于2023年4月14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审理本案,杭州意丰歌服饰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身份出庭。庭审时如不到庭,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四、本案按相关规定应在受理之日起45天内结案,现因案情复杂,故需要延期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关于延期结案的相关规定,本庭决定将本案延期十五天审结。本庭逾期未作出本案仲裁裁决的,任一方被通知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2023年2月27日
附注:
1、本庭地址:东城大道571号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联系电话:0769-22008260。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袁钊洪,书记员:钱子玲。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共同申请人:蔡晓冰、邰华嫚;
(2)被申请人:杭州意丰歌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康达路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