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3〕36号
刘采全:
申请人邓文太与被申请人东莞市泰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刘采全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袁钊洪、书记员钱子玲审理,第三人刘采全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2年11月29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2年12月26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2〕1951号《仲裁裁决书》。鉴于第三人刘采全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第三人刘采全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2〕1951号《仲裁裁决书》,第三人见后可联系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裁决书。
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2〕1951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裁决为:确认申请人自2021年8月25日起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