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3〕28号
深圳市金隆泰不锈钢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雷坤、姚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金隆泰不锈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杜贺鹏、书记员刘毅聪审理,深圳市金隆泰不锈钢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3年1月9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3年1月16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59号、60号《仲裁裁决书》。鉴于无法联系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姚正宏,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深圳市金隆泰不锈钢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59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5月10日解除;(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申请人通知并支付申请人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5月10日的工资差额40000元。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3〕60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6月25日解除;(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申请人通知并支付申请人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6月25日的工资差额65000元。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