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3〕4号
北京涨客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涨客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人符观玉诉第一被申请人北京涨客舟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北京涨客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已受理。鉴于两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两被申请人送达应诉和开庭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符观玉为本案的申请人,两被申请人见公告后可到本庭领取申请人提交的《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二、2023年2月27日前,两被申请人应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向本庭提交有关的《答辩书》一式二份,并办理应诉手续。
三、本庭定于2023年2月28日9时30分开庭审理本案,北京涨客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涨客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被申请人身份出庭。庭审时如不到庭,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四、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2023年1月13日
附注:
本庭地址: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联系电话:23368698。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杜贺鹏,书记员:刘毅聪。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符观玉;
(2)第一被申请人:北京涨客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鑫,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西路8号院2号楼9层907;第二被申请人:北京涨客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鑫,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六路泰然苍松大厦十三层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