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2〕147号
广东润蓝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刘超诉你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于2022年9月14日受理后,由仲裁员陈铸坚、书记员薛南楠审理,本庭于2022年12月1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2〕1874号《终局裁决书》。鉴于你司法定代表人黄琼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2〕1874号《终局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6月13日已解除;2、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1)2022年6月1日至12日工资2620元;(2)经济补偿11400元;3、驳回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其它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