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2〕144号
段祥武:
思贝乐泵业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与段祥武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谢德康、书记员钱子玲审理,段祥武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2年10月27日下午的庭审,本庭于2022年11月16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2]1816号《仲裁裁决书》。鉴于段祥武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段祥武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2]1816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3月4日已解除;2、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申请人通知并支付申请人竞业限制违约金22341.6元。3、被申请人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2]1816号《仲裁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2年11月30日(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