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2〕140号
曾庆富:
申请人刘建生与被申请人曾庆富(系已注销的东莞市石碣骏盛不锈钢制品厂经营者)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杜贺鹏、书记员刘毅聪审理,曾庆富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2年10月27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2年11月10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2〕1784号《仲裁裁决书》。鉴于无法联系曾庆富,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曾庆富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2〕1784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一)、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2022年5至6月份工资17000元;(二)驳回申请人在申请中提出的其它申请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