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2﹞137号
广州竞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陈新英、潘桃与被申请人广州竞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于2022年8月29日受理后,由仲裁员袁树稳、书记员薛南楠审理,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2年10月31日8时30分的庭审,本庭于2022年11月14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2]1811-1812号《仲裁裁决书》。鉴于被申请人忽以阳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广州竞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2]1811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一、确认潘桃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7月26日法定终止;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潘桃如下款项:
(一)2022年7月1日至26日工资差额1000元;
经济补偿金2065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2]1812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一、确认陈新英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7月26日法定终止;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陈新英如下款项:
(一)2022年7月1日至26日工资差额1224.11元;
(二)经济补偿金13560元;
2022年年休假工资303.45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2年11月21日(盖章)
附注:
1、本庭地址: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
2、本庭联系电话及联系人23368698,袁树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