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2〕128号
深圳市然彩贸易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梁培妮诉你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裁决(裁决书号: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2]1714号)。因无法联系你,且你未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导致邮寄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采取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2]1714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于2022年3月19日解除。(二)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1、2022年3月工资4419.69元;2、经济补偿金14364元;3、2020年10月5日至2021年9月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2774.86元;4、2021年、2022年年休假工资914.76元。(三)驳回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其它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