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2﹞126号
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吴燕与被申请人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袁树稳、书记员薛南楠审理,本庭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应诉通知》和《开庭通知》,该公告中已明确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2年10月10日10时00分的庭审,本庭于2022年10月20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2﹞1666号《仲裁裁决书》。鉴于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法联系,且法定代表人郭爱龙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2﹞1666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并终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2624.9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916.6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666.64元;
(二)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0月13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3793元;
住院护理费2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以上合计:159551.27元-20000元(已支付)=139551.27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2年10月31日(盖章)
附注:
1、本庭地址: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
2、本庭联系电话及联系人23368698,袁树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