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街镇 > 中国东莞东城街道栏目 > 部门专栏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城分局 > 劳动仲裁公告

李盼、万先柱、严海兵等17人诉夏旭明、东莞市逸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 浏览量:
字号:【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2]109

  夏旭明:

  本庭受理李盼、万先柱、严海兵等17人诉第一被申请人夏旭明、第二被申请人东莞市逸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2913作出裁决(裁决书号: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2]1445-1461号)。因无法联系你,且你未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导致邮寄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采取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2] 1445-1461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共同申请人与两个被申请人均不存在劳动关系,共同申请人已于2022517日离职。2、由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共同申请人:工资合计177920元。3、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驳回共同申请人提出的其它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