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2]105号
杭州轰隆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朱春非、罗皓强与被申请人杭州轰隆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郑康琦、书记员刘毅聪审理,本庭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应诉和开庭、延期公告》,该公告中已明确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2年8月8日上午10时30分的庭审,本庭于2022年9月8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2]1433号至1434号《终局裁决书》。鉴于杭州轰隆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已停止营业,且法定代表人南祥娟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杭州轰隆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2]1433号至1434号《终局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一、确认朱春非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4月25日已终止,罗皓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4月15日已终止。
二、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共同申请人如下款项:
(一)2022年1月至2月工资差额503.46元、2022年3月至4月工资差额6778.16元;
经济补偿419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