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2]90号
西藏汉拿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文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藏汉拿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莞星河分店:
本庭受理夏彦军诉第一被申请人西藏汉拿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文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西藏汉拿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莞星河分店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裁决(裁决书号: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2]1396号)。因无法联系你们,且你们未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导致邮寄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采取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2]1396号终局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于2019年12月6日至2022年3月28日与第三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由第一、第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1)2022年2月工资7523元、3月1日至28日工资6638.71元;(2)经济补偿金18375元。3、第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2022年2月、3月1日至28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其它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