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2]122号
西藏汉拿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藏汉拿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莞星河分店、深圳市文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夏彦军诉西藏汉拿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藏汉拿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莞星河分店、深圳市文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已于2022年6月28日受理,鉴于西藏汉拿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德、西藏汉拿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莞星河分店负责人金东春、深圳市文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德均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你们送达应诉和开庭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夏彦军为本案的申请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如下:1、2022年2月至4月工资;2、在职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离职补偿金;4、确认申请人与西藏汉拿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莞星河分店、深圳市文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2022年8月27日前,西藏汉拿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藏汉拿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莞星河分店、深圳市文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向本庭提交有关的《答辩书》一式二份,并办理应诉手续。
三、本庭定于2022年8月29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审理本案,西藏汉拿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藏汉拿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莞星河分店、深圳市文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身份出庭。庭审时如不到庭,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四、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2022年7月13日
附注:
1、本庭地址:东城大道571号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
联系电话:0769-22008260。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陈铸坚,书记员:薛南楠。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夏彦军;
(2)第一被申请人:西藏汉拿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巴热街6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德。
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文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新怡景商业中心G层FG011号铺,法定代表人:张文德。
第三被申请人:西藏汉拿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莞星河分店,住所:东莞市东城区岗贝东城路229号星河传说六区星河城购物中心三层3005号铺,负责人:金东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