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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帮强诉崔本海限期质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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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2]61

  崔本海

  本庭已受理吴帮强诉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收字[2022202号)劳动争议一案,本庭于2022530午开庭审理,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劳务承包合同、银行电子回单。你应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质证时,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因你未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且难以联系,导致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故本庭决定采取公告形式向你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见公告后可到本庭领取上述证据,自领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庭提交关于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逾期未提交的,本庭视你放弃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权利。

  本案仲裁组成人员:仲裁员邓德锋,书记员钱子玲联系电话:0769-22329738,地址: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二〇二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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