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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舒琪诉黄建华、庞良明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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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2]56

  庞良明:

  申请人梁舒琪与被申请人黄建华、庞良明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员杜贺鹏、书记员钱子玲审理,庞良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2519午的庭审,本庭于2022523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2]532号《仲裁裁决书》。鉴于庞良明在其经营场所已停止营业,且无法联系庞良明,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庞良明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2]532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一)庞良明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20218工资150010月份工资3600元、11月份工资2280(二)驳回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中提出的其它申请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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